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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一)

 

我已經和解,所以只好認了?

 

連動債爭議發生至今已經三年(就「連結股權連動債」而言),不少受害人選擇以和解收場。他們的理由很簡單:政府不介入,官司勝訴低,不和解能怎樣?但是和解的代價是高昂的,最早和解的拿回一兩成,現在才和解的可能有五成,損失還是令人痛心。我有一次去旁聽開庭,一位受害人就說他虧了一千一百萬,銀行看他在打官司,就提議賠五成,當然要扣掉先前的配息。他說一位舅舅虧了四千萬,就忍痛接受這個方案。

 

和解的人接下來就要學習接受宿命,再也不去過問連動債的是非。這種觀念看似正確,其實不然。民法第738條規定: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第三款(「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可以提供翻案的契機。如果當事人是在不明就裡的情況下締結和解契約的,他可能可以翻案。這些接受和解的人都是在不瞭解連動債是什麼東東的情形下倩自的,其實就是被詐欺。民法第92條也說:「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意思就是,雖然簽了和解書,如果你能證明被詐欺,仍然可以讓契約作廢。坦白說,證明的確不容易,但是,一些人已經開始找出詐欺的證據了,你為什麼不至少關心一下呢?

 

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二)

 

六百四十頁v.八頁(令人汗顏的國會報告)

 

美國參議院日前針對金融風暴作出了一份厚達六百四十頁的報告,關心臺灣連動債的人當然都聽過這一回事。可是你知道嗎,我們的國會也有報告!

 

我指的不是立法院。泛藍立委曾在三一九槍撃案後義憤填膺地說要行使調查權,現在政權拿到了,沒人有興趣了。立委們熱中的只是開記者會與火爆質詢,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國會議員如此酷愛這碼子事。道理很簡單,這是立委作秀的場子,知名度搞大了,選票就來了。作秀其實也無不可,可是看看連動債的風暴吧:幾個立委在攝影機前唱作俱佳地大罵銀行黑心,除此之外,我們就看不到用心調查的書面告了。

 

監察院(法律上也是國會的一部分)倒是作了一份糾正文,但是內容不過八頁!數量少得可憐之外,眾所週知,它指摘的也只是金管會未詳實統計連動債之類的缺失而已,金管會當然不甩。難怪李登輝罵它是「蚊子院」!美國參議院的報告非常詳盡。他們單就徳意志銀行就寫了一章,仔細的程度令人嘆為觀止:他們甚至查出銀行內部的電子郵件證明那些高層的黑心行徑。兩相比較之後,怎麼不令人汗顏!

 

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三)

 

連動債投資行為也適用消保法?理論上沒錯,但是最高法院很可能不會這麼認為

 

受害人會走上訴訟這條路,需要極大的勇氣,因為打官司要錢,給律師跟給法院,地院贏了,銀行一定上訴,受害人必須再繳一次錢,高院贏了,銀行還是會上訴,最高法院如果仍然判決勝訴,那就是天大的喜悅了。可是,它不作終審判決而只是發回「更審」的機率不小,案子於是又重回高院!

 

我這樣說的目的當然不是要勸受害人認賠了事。相反地,我只是希望被害人在打官司時候能夠更加小心:我拿最近一則台北地院判決為例,原告贏了,這當然是喜訊,可是勝訴的唯一理由卻是「代銷銀行沒有依照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給三十日以內的審閱期間。」這應該是台北地院第二次這麼認為了,上次是去年11月。

 

我贊成購買金融商品者也是消費者,不過事實是,除了前述判決之外,其他判決(包括高院)都區分投資行為與消費行為,說消保法不保護連動債投資人。最高法院的判決還沒出來,我擔心的是,它與高院都會繼續堅持前述區分。為什麼?因為所有投資人當初都沒有審閱期間,如果法院真的認為投資行為也適用消保法的話,那就意味著所有的訴訟都會贏了,受害人可以拿回數千億!我不相信最高法院膽敢這麼判決!

 

打官司可能贏,但不會是「通案」都如此,想要回血汗錢的人還是要認真找理由,別寄望於消保法了。

 

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四)

 

(理論上)政治的發展會讓這一年成為連動債受害人的翻身年

 

受害人不願認命的話,能走的路大概有兩條:司法與政治。這兩條都不好走,特別是後一條,受害人在三年前就領教過了。

 

但是,大家還是要重新思考這條路,為什麼,因為在往後的一年中,臺灣的政治會很熱鬧。本來年底選立委,現在要與大選合併,但是,選舉的本質還是沒有變:除了想當總統的之外,要當立委的人更多。國民黨的處境不像三年前那樣容易,許多想要連任的人要多用些心了。這意味著,選票得來不易,所以更要努力爭取。

 

許多人都有這樣的經驗:當初找立委幫忙,他(她)們卻往往敷衍了事。道理很簡單:不希罕你們這些票!立委之所以又名「利委」,原因就是出在他們的胳膊向財團銀行靠。如果受害人現在能夠證明:你不幫助我們,票就不給你,看你胳膊還在不在?看在當選的份上,這時後總會有有人會積極些靠向受害人的。這個道理很簡單,前提卻是:被害人到底能夠團結到什麼程度?如果就那麼小貓兩三隻,人家當然看破手腳。

 

假使受害人不能這一陣子搞出一點名堂的話,以後其實也沒得玩了,那時後更沒有政客會在乎受害人了。

 

打官司這條路當然可以走,不過一、二審贏還會有下文:你無法保證三審的結果。換句話說,案子可能會拖很久。政治這條路如果有指望,立法院甚至可以制定特別法賠償。我知道其中的變數很多,但希望總是有的。

 

 

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五)

 

讓連動債受害人自救會網站重新復活(聽過「茉莉花革命」嗎?)

 

 

我常看連動債受害人自救會的網站,從三年前就開始。老實說,我受益良多,從中找到不少資訊,但也感受到他們的痛苦。我的受害金額跟許多人比較其實微不足道。

 

很可惜的是,許多網站幾乎都停擺了。許多受害人覺得無望,因此也灰心喪志。這讓我想起「茉莉花革命」:生活在專制底底下的突尼西亞人居然能夠靠著facebook就凝聚革命的力量,網際網路的威力實在令人佩服。

 

連動債受害人當然不需要搞革命,但是血本無歸之後,你不覺得突尼西亞人值得我們效法嗎?拿回自己的血汗錢,順便讓社會公義得以伸張,這還不夠成為一個努力以赴的目標嗎?

 

如果你也同意的話,那就一起為連動債受害人自救會網站的重新復活催生吧!

 

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六)

 

別高估律師的能耐,自己還是要作功課

 

剛剛看到老白引的一番話:「委託律師以後,可以當做無事一身輕嗎?錯了,你必須站出來,第一是警告你的委任律師『我很關心我的錢途,同樣的,我也關心你有沒有亂搞!』」這句話的確說中了核心,所以值得發揚一下。

 

許多不懂法律的人都把律師看成無所不知的正義化身,其實是大錯特錯。律師執照不是很好考,但是考上了也僅僅代表他擅長背誦考試資料而已,真正的能力要靠智慧、經驗以及良心。連動債的問題涉及金融產品,大學根本不教(教了也很可能只是學習法條)。我們就拿醫師來比較吧:你會因為某人是台大畢業的醫生就讓他看所有的病嗎?不稱職的律師會讓你拿不回虧損的金錢、賠上律師與訴訟費用,同時蒙受敗訴時的心靈創傷。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一旦敗訴定讞,你以後也不能針對同一事實再行起訴。

 

迄至目前為止,勝訴的消息固然令人欣喜。不過,我們還是要清楚:敗訴的更多。我看過許多敗訴判決,發現部分原因也出在律師。就拿某一位在社會上曝光度極高的律師來說,他代理的案件至少也兩件都敗訴了。看看判決內容,我判定律師根本沒有用心,所以起訴狀應該很簡單。大家都愛罵司法,說法官無能偏袒。就某些個案來說,這樣的指控未必是空穴來風。但是,律師不稱職絕對也是原因之一。

 

除了老白的建議之外,受害人也應該多做功課。因為:律師即使有心,他很可能根本不懂連動債!

 

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七)

 

連動債事件過了這麼久,現在再主張不會太晚嗎?

 

連動債事件爆發在2008年左右。對於雷曼受害人來說,時間點正是雷曼倒閉之後,也就是2008915以後。對於「連結股權連動債」受害人來說則是早在這之前(甚至在2007年時)就損失慘重了。時間隔了這麼久,當時沒有提出請求的,現在再提出不嫌晚嗎?

 

有人問過律師,得到的答覆是:「已經過了兩年,太晚了!」這話其實只說對了一半。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受害人如果根據這一規定主張代銷銀行必須賠償損害,那麼第一百九十七條的確就會是麻煩了:「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可是,你還有其他主張可以提啊!第九十二條說:「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接下來的「第九十三條雖然說「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是「發現詐欺」這個起算點究竟應該怎麼解釋呢?許多受害人知道虧損累累因而大罵銀行黑心,這其實還不算發現詐欺。「發見詐欺」指的應該明瞭代銷銀行究竟使用何種詐術。到目前為止,許多律師都指控銀行詐欺,但是都沒能說出詐術為何,所以就這一點來說,他們都敗訴了。如果你能說出詐術何在並且說服法院:「我最近才知道被詐欺」,那麼一年的期間根本就還沒有到!

 

我在前幾天遞上狀子,裡面還提到一向聲明,說我與玉山(代銷銀行)之間的契約違法公序良俗而無效,因為連動債的本質就是詐賭。這話說起來容易,論證卻花了我兩年多的時間。如果法院接受了,那麼所有的受害人都可以在十五年內主張返還全部本金!

 

我不從事律師業務,所以你信不信上面這段說明都不會讓荷包失血。不過,民法就是我的大學教學專長,我的說法當然不是無的放矢。

 

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八)

 

主張銀行詐欺之訴必須在一年內提起,這一年到底怎麼算?

 

因為老白問起,我想再針對民法第九十二條與第九十三條詳細說明一下:主張當初是因為代銷銀行的詐欺才購買連動債的人可以在「發見詐欺」後一年內撤銷契約,如果法院也認定詐欺情事的確存在,那麼原告就可以拿回全部投資金額再加5%的法定利息。

 

一年的期限(所謂「除斥期間」)要從「發見詐欺」起開始算。舉例來說,我在2007104購買玉山代銷的「典藏精品」,到期日是2008113。理專在這年8月底告訴我虧損累累,建議轉換其他連動債。我當時拒絕了,因為覺得事情有異,可是,這不算「發見詐欺」,所以一年期限仍未開始進行。我後來認真研究,知道連動債原來是精心設計的騙局,這才叫「發見詐欺」。絶大多數受害人到現在仍然不知騙局細節,當然也就一直無法「發見詐欺」。你如果現在才起訴,只要能夠讓法官相信你確實是後知後覺的人,一年期限自然就仍然還未到期。

 

法官會相信嗎?很有可能,不過這要看你的說服力。我的說法是這樣的:連動債風波爆發前,你在哪家媒體看過解析連動債騙局的報導?就拿20081020出版的第1091商業周刊》來說吧,當時的問題已經爆發了,可是那篇以「一個交易員的告白:誰,讓連動債殺人?」為封面故事的採訪稿透露了一絲騙局內幕嗎(網路上可以找到這篇報導)?其他報章也一樣。所以,你當然不能「發見詐欺」!請容我這麼說,我的那本書應該是唯一破解連動債的書,在這之前,投資人只知道受害的事實而無法證明受害的原因出在詐欺。

 

你可以現在寄存證信函給銀行,內容如下:

「○○董事長大鑒:

本人於○年○月○日在貴行○○分行以美金○○元購買「○○○○」,現在始發現當初係在被詐欺之情況下簽訂契約,茲依據民法第九十二條撤銷其意思表示,並請貴族行返還所支付之價金以及自彼時迄今之5%法定利息,唯此一金額應該扣除本人在其間所領取之配息與產品到期後入賬之剩餘本金。

 

此致  ○○銀行

 

    ○敬上」

 

收到這信之後,銀行當然不會理你,因為他們不相信你有能力證明詐欺的存在。不過,你可能已經解決一年期限的問題了(如果法官相信的話)。

 

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九)

 

主張銀行詐欺,不是非得在一年內起訴不可

 

前次說明了民法第九十二條與第九十三條的一年期間起算點,我想再澄清一下的是:不是發現詐欺之後一年內就非得起訴不可。這兩條只是說被詐欺的一方必須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但是行使此一權利的方式很多,以書面或口頭均可。書面最常見的就是存證信函,但是法無規定一定要如此。你甚至只要曾在電話中告訴理專說「把錢還給我」這類的話都算撤銷。當然,如果不是寄了存證信函,你要舉證曾經撤銷就比較麻煩。假設舉證沒問題,那麼前述的一年期間就更能被遵守了。你既然早就撤銷了,晚幾年起訴就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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