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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二十六)

再談集體訴訟:團結未必力量就大

 

我想再從法官的立場談談集體訴訟。

 

俗話說:「團結力量大。」但是在連動債官司上卻未必如此。昨天說過,你好好研究自己的連動債就能找出讓銀行一刀斃命的方法。法官相信你說的有理,自然判決你勝訴。現在幾十人或幾百人的案子全部混在一起,原本數十名法官承辦的案件改由一人接手,光看完就很辛苦,何況理解?如果你是法官的話,會希望辦這種案子嗎?我大膽地推測他會心不甘情不願,拖延的情況當然也會有。這是我的推測,但願不會如此。不過,法官也是人,將心比心,你會樂意嗎?

 

這麼多人打的官司,標的金額當然龐大,這也會給法官帶來壓力。如果你的受害金額不過幾百或像我一樣只有五十萬,勝訴很快就下來了。現在你打了集體訴訟,等於被綁在一起,案子一定會到第三審,你要法官判勝訴更難。因為金額太高了,判決勝訴就所有人全部勝訴,那理由怎麼可以不充分?所以,「發回更審判」的機率也當然高了!

 

集體訴訟真的毫無意義嗎?有人可能會說:我們控告的是金管會,監察院都說它失職了,我們當然可以要國家賠償!

 

我對這種說法極度保留。還是先說說RCA案吧!它的根本癥結出在「因果關係」:那些女工都得了癌症沒錯,但是怎麼一口咬定就是喝了地下水導致的(有興趣的話可去租一部十幾年前的老電影「永不妥協」來看)?連動債的受害人也會面臨這個問題。金管會的確是混蛋,但是你們的受害可能是因為經濟不景氣才造成的,請問你如何反駁?DM上面都寫得很清楚「連動債有風險」,你們自己不看才遭受損失,憑什麼說要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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