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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二十七)

三談集體訴訟:申請國家賠償不易(連動債就像塑化劑)

 

下面這則新聞值得連動債受害人警惕:想靠集體訴訟控告金管會、要求國賠的人,恐怕到頭來會是一場空。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尤其後半段)規定: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就塑化劑來說,明顯地是食管局的人多年來都在睡覺,所以才會造成問題蔓延的結果。現在有人提起國賠了,官員卻說:真正原因出在黑心廠商!

 

這是行政機關的意見,法院當然可能不同意,不過,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半段在實務上本來就很難成立,所以打官司的結果恐怕也是凶多吉少。

 

連動債的情況也一樣。你說金管會是罪魁禍首,法院很可能會說:投資本來就有風險,你自己不仔細判斷,活該!特別是集體訴訟涉及的金額龐大,法院更不太可能輕易判決受害人可以得到國賠。

 

打官司當然有其必要,但是對象應該是銀行而不是金管會(儘管我對於這個機關的無能也是深惡痛絕)。

 

 

首宗塑毒國賠案 環署否決

  • ·          2011-06-28
  • ·          新聞速報
  • ·          【中央社】

     1名李姓民眾在宜蘭買了1瓶統一寶健飲料,後憑購買發票向行政院、環保署、衛生署、公平會和地方政府申請國賠1元,環署今早針對此案召開國賠審查會議,結論不予賠償。

     環保署今天上午審查首宗因塑化劑事件申請國賠案件,1名李姓民眾於511在宜蘭的便利商店花新台幣25元購買1瓶統一寶健運動飲料。之後5月中發生塑化劑摻入食品風波,李姓民眾便在6月初向行政院、環保署、衛生署、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及購買地和統一公司所在地(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和台南縣政府),上述機關各申請國賠求償1元。

     李姓民眾訴求理由是,塑化劑是環保署公告的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有害人體健康,而環署對毒性化學物質的運作,應負起監督、管理和查核責任,因此向環保署申請國賠新台幣1元。

     環保署回應,食品是屬衛生署食品藥物衛生管理法的責任,而本次食品添加物起雲劑含DEHP的食品污染事件,是黑心廠商惡意將不得添加物加入食品中的犯罪行為,基於上述原因,環保署判定不予賠償。10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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