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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十五)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通過了,我們該高興嗎?

 

立法院在昨天(63)上午三讀通過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授權金管會成立財團法人爭議處理機構,讓金融消費爭議在其中獲得解決。但是,我們應該高興嗎?

 

看看它的內容吧:根據這項法律,金管會必須成立一個財團法人,職司爾後投資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各種爭議。各位有經驗的受害人都知道,連動債問題都處理現在都交由銀行公會組織的評議會處理,這是加害人的俱樂部,結果不問可知。以後有了政府成立的法人,看樣子應該會公正嚴明吧?恐怕不然。原因出在組成人員:他們是金管會找來的,金管會能夠多公正呢?你看了我的書就會質疑:整個產官學都成了連動債的共犯機構,能夠找的人原本已經有限。一旦爆發新一波金融風暴,受害金額必然也像連動債風暴一樣(我估計光中信銀賣掉的「連結股權連動債」就高達四、五百億),你相信這個法人會判定銀郎必須如數照賠嗎?別傻了吧!

 

俗話說的好:預防勝於治療。等到問題都出來了,神仙恐怕也無濟於事。假設連動債問題發生時,這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就已經存在了:你相信你的處境會議更好嗎!蔡正元是聰明人,他當然知道問題癥結出在金管會的無能。可是他卻坐視不管,搞出這種形同垃圾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表明:金管會以後要如何繼續失職怠惰,我們不管,等到出問題了,再讓那個財團法人來善後。這樣的立法當然令人生氣!

 

**附錄:

金融消保法通過 爭議處理機構可望年底成立

【聯合晚報╱記者仝澤蓉、張博亭/台北報導】2011/06/03

 

立院上午三讀完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授權金管會成立財團法人爭議處理機構,讓金融消費爭議在其中獲得解決。

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來授權金管會成立財團法人爭議處理機構,金管會官員表示,希望最快在今年底可以成立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都認為重點是後續運作,當然希望此法能對消費者或金融機構都一樣公平公正。但對此機構未來處理能力,業者及消費者都還抱持著觀察態度。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通過,是邁進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第一步,只是,法律建立對消費者固然有利,但是不是真的可以完全落實,應該等法律上路後再來觀察。

銀行資深理專家預估,此法針對糾紛細節尚未有明確規定,未來消費者與業者的爭議還是一樣來自連動債,或與保單連結的金融商品。

金管會官員表示,爭議處理機構未來會有董事會以及評議機制,消費者可透過評議機制處理金融消費爭議,評議委員將以財經、法律相關專業人士組成。

雖然目前銀行公會等機構也有類似的功能,但因為沒有法源依據,比較沒有強制力,現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通過,有了法源依據,金融機構必須遵行的強度也增強了。

英商保誠人壽台灣區總經理張鎮坤表示,能給消費者多一條處理爭議的管道是好事,重點是後續的運作,希望不論是對消費者或金融機構都能做到公平公正。

一位資深銀行理專透露,理專如果按照金管會規定,在銷售金融商品前確實做好客戶屬性分析,基本上第一關就會先把低收入、年紀大、低教育程度的消費者先篩選掉,這樣日後遇到爭議的情況會比較少。問題是,自從雷曼兄弟事件爆發之後,金融理財商品確實比較不好推,在不好賣的情況下,有一些不肖理專會欺騙客人,例如把保險當定存在賣,目前很多理專會「建議」消費者把定存解約去買利變年金,但利變年金畢竟和定存還是不同的商品,但理專卻沒有詳細告知,最近類似的爭議比較多。

他可以預料,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通過之後,銀行和金融消費者爭議比較多的部分,會來自連動債和保險相關商品。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表示,2008年金融海嘯重創全球,加上現有金融消費爭議總是讓消費者處於弱勢,所以需要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讓台灣金融秩序和消費者保護邁向新里程碑。民進黨立法院團總召柯建銘說,這項立法可望解決國內金融機構和消費者之間資訊不對等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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