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十六) 

再論為什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垃圾立法:連動債就像塑化劑

 

讀者之中吃下塑化劑的人應該不少,你現在當然很生氣。可是你有沒有想過:連動債跟塑化劑其實並無兩樣?

 

我昨晚意外地將頻道轉到2100(已經很久不看了),剛好邱毅又在爆料,說衛生署食管局早就打算將塑化劑列為檢驗項目,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卻極力反對,因為老公就是業者,所以無疾而終。聽起來黃淑英似乎很可惡,我的疑惑是:國民黨不是執政黨嗎?黃是三頭六臂嗎?怎麼她一反對,全民就跟著遭殃?那麼人民幹嘛選國民黨?

 

塑化劑風暴是因為食管局的一名技正的主動揭發才發生的,這證明政府是有能力預防的。它沒有這麼做,現在再來談黑心廠商的責任,許多人的健康都出了問題,卻又拿不出證據證明其中的因果關係。簡單說來,這都是政府的無能造成的。當然,持平以論,推諉塞責的問題從民進黨時代就開始了。

 

連動債的問題也一樣:金管會當初根本就不管這種「產品」的銷售,縱容銀行為所欲為。它的官員真的無能嗎?恐怕不然,它對於風險很低的共同基金就管制地很嚴。等到問題發生了,受害人欲哭無淚,得到什麼救濟了呢?

 

立法院如果是玩真的話,那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就不該只搞一個財團法人爭議處理機構。至於這個機構的評議結果具有法院判決的效力一點更令人害怕:這些委員應該多是親銀行的人士,他們評議的結果很可能跟你現在從銀行公會評議會處得到的差不多!不同的是,你連上訴的機會也沒了,因為它是一次定讞。就以我的情況來說,我自己打官司就好了,為什麼要找你這個狗屁機構評議?

 

馬政府如果有心的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應該要成立一個專責審核金融產品的獨立機關。不錯,我們是有金管會,但是它早就腐化了。這個獨立機關應該讓人耳目一新,例如設在監察院底下(歐巴馬的作法是放在聯邦準會之下)。它應該具有直接禁止產品銷售的權力。最重要的是,首長不能來自現有的共犯結構。

 

蔡正元當然都知道這些道理。現在卻拿形同一隻無牙老虎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來炫燿他的立法能力連動債受害人有這麼愚蠢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