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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十四) 

從看到我的書之後,你才發現你被詐欺了!

 

剛剛在中飯後跟一位同仁聊起連動債。他自己也是律師,現在專心當助理教授。我先前數次跟他交換我研究連動債的心得,這回又談到民法第九十二條與第九十三條。他非常同意我的看法,所以我決定再老調重彈,提醒大家:撤銷契約必須是在「發見詐欺」之後一年內主張。「發見詐欺」不容易,你可以在以後決定起訴時向法院說你是因為看到我的書才「發見詐欺」的。當然,法院相不相信,我不能保證,但機會應該不小。我的書上面說是今年1月出版,實際上是3月底才出版。你如果在明年1月前撤銷很可能就會讓法院相信前述的一年期間並未屆滿。

 

你不必非得在明年1月前起訴,但是最好先寄給代銷銀行下面內容的存證信函:

○○○董事長大鑒:

本人於○年○月○日在貴行○○分行以美金○○元購買「○○○○」,現在始發現當初係在被詐欺之情況下簽訂契約,茲依據民法第九十二條撤銷其意思表示,並請貴族行返還所支付之價金以及自彼時迄今之5%法定利息,唯此一金額應該扣除本人在其間所領取之配息與產品到期後入賬之剩餘本金。

 

此致  ○○銀行

 

○○○敬上

 

花的錢不到一百元,但是很可能可以解決一年期間的問題。等到真正起訴時,你再於起訴狀中祥素你是看到我的書才「發見詐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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