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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十三)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還是別當真吧!

 

許多受害人都注意到這則報導,所以也轉來給我:

 

金管會推動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初步完成朝野協商,最快6月底前可完成三讀,目前規劃年底前成立財團法人組織,專責處理消費者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的單一消費爭議。

消費者的金融爭議,最快年底就有專責、獨立的糾紛處理機構!金管會推動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已初步完成朝野協商,最快6月底前可完成三讀,目前規劃年底前成立財團法人組織,專責處理消費者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的單一消費爭議。

這個財團法人組織原本規劃是由金融業者出資成立,在朝野協商時,民進黨團堅持應由政府出資成立,要具有公益性,最後初步決定由金管會的金融發展基金來出資,首次成立是2億元的資本,之後視需要每年再出資2億元,最高規模是10億元,金管會也表示,若金融業者要捐助,亦是可行。

 這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參考英國的方式,將消費者爭議處理拉高到法律位階,未來消費者與銀行方面若有連動債、信用卡或其他商品的爭議,亦或是在保險投保上有糾紛、證券下單等單一問題,不必一定要走訴訟,可到消費者爭議處理單位進行協調,一定金額以下若裁決,金融機構基本上會尊重裁決結果,若仍有爭議,才再走訴訟途徑。

金管會方面表示,金融消保法若三讀完成,投資人保護中心仍是存在,但主要負責證券投資的團體訴訟等,但若是金融商品的零星爭議,則有新成立的金融商品糾紛處理單位來處理,這個財團法人組織預計今年12月底前將籌組完成。

由於此一組織是由政府出資,未來這個消費者爭議處理單位就要受立法院的監督,要到立法院進行預算以及營運相關報告。

 

不過,這根本不是新聞。你去翻一翻半年前的媒體,裡面就有類似的報導了。你可以參考我在書中的評論。臺灣的記者只會當應聲蟲,人家給什麼就報什麼。

 

法律學了三十年加上研究連動債的經驗,坦白說,我不信這樣的法律與機構能夠幹什麼。法律人愛講法治,其實真正的關鍵還在人治。現有的法律已經夠了,只要金管會的高官有心,他們當初就能禁止連動債,即使問題爆發了,他們也能將那些壞蛋繩之以法。問題是:金管會銀行局長卸任後就能當玉山銀行董事長,他為什麼要得罪銀行?這種共犯結構非常可怕,甚至財金學術界也介入,我們還期待什麼呢?

 

新成立的財團法人組織還是要由人來運作。如果裡面的人願意站到受害人這邊,這種機構還有其意義。我們要擔心的是,會被指定出任的人根本就只是鄉愿或甚至銀行同路人而已。這是杞人憂天嗎?恐怕不是。你可以回想一下:哪個財金或法律學者曾經在連動債問題爆發之後講過令你刻骨銘心的真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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