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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十二) 

「發行機構」是不是代銷銀行捏造出來的玩意兒?

 

你認真研究連動債之後就知道代銷銀行的可惡:到處都是造假!某些受害人因此質疑:是不是連「發行機構」都是捏造出來的玩意兒?也就是說:DM上面說雷曼兄弟是發行機構,中國信託是代銷銀行,實際的情況卻跟雷曼一點關係都沒有!

 

我只能就所知答覆:這應該不太可能!以我的情況為例,玉山代銷,美林發行,這樣的DM記載不會有假。我的理由很簡單:代銷銀行不至於膽大包天到黑吃黑。它真的公然瞎掰發行機構,美林當然會發現,接著就可以控告偽造文書等罪名加上要求民事賠償!

 

我在書中指出連動債的發行非常簡單,連檳榔攤老闆也會,所以,代銷銀行當然更沒問題。可是,它既然要用別人的名號,就只好乖乖地跟人家二一添作五。所謂「盜亦有道」,這就是它們的行規。因為代銷銀行必須與發行機構平分獲利,所以你在和解時自然就不可能拿到高額賠償。早期的人大概只有一兩成,最近有些受害人卻告訴我銀行願意給五成。可能的情況之一是它確實獲利五成,但是這要看它與發行機構的契約才能確定。這個契約是一定存在的,但是它不會(也有權)不透露,檢調機關才有權力要求。可能的情況之二是它的賺頭沒這麼多,但是為了息事寧人,特別是判斷受害人的勝訴希望不小時,就所幸大方一點,反正這是特例。

 

就「連結股權連動債」來說,代銷銀行到底獲利多少其實並不重要。只要你能抓住它的把柄,即使它所賺不過二、三成,你還是可以要求全額賠償。不信的話,你可以看已經公佈的勝訴判決都是全額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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