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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給監察院的陳訴書 

 

眾所週知,監察院早就作出一份糾正文了,內容遺憾地不關痛癢。我現在再寫一份陳訴訟書,目的在讓他們重啟調查。如同裡面所說的,我自己不需要監委的助陣,但是,或許可以有助於其他受害人與社會公義。不過,我還是要強調一點:不要期待太多,拿錢回來的最有效方式還是透過自己研究打官司。如果你仍然毫無這方面的意識,血汗錢鐵定就付諸東流了!

 

 

陳訴書

受文者

監察院

陳訴人

性別

年齡

職業

聯絡地址

聯絡

電話

身分證字號

黃瑞明

51

台中市沙鹿區中棲路200號

04-26328001

#17401

 

 

 

 

 

 

 

 

(人)

被陳訴機關

(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陳訴人身分

是否要求保密

□請保密

(請確實填載,未填載者以不要求保密處理)

ˇ不要保密

分段敘述:

        一、事實經過(人、事、時、地、物)。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違反那種法令?有何不當之處)。

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四、其他。

一、事實經過:

陳訴人於民國9610月在玉山銀行楊姓理專的推薦下,以二萬美金購買一檔由美林銀行所發行之「一年期典藏精品結構型商品美元」(Merrill Lynch 1 Year 4 Top Collection Stocks USD AutoCall Notes; Z 217」。該產品於次年11月初到期,陳訴人僅能取回前開本金之13.4982%,連同其先前自美林處領得之首月配息9%並扣除給予玉山之相關費用,所剩不過20%左右之本金。

 

陳訴人所購買者其實即係「連結股權連動債」Equity Linked Notes; ELN),購買同類產品之國人為數應在二十萬人左右,總金額不下台幣二千億元。依據 鈞院程仁宏委員的估計,此種受到非雷曼兄弟發行的連動債所影響的投資人則有50多萬人,投資金額高達6335億元(附件1)。國人習於以連動債相稱,但是此種條件式連動債與雷曼兄弟所發行之百分之百保本連動債迥然有異,其受害人早在雷曼倒閉之前就已經虧損累累。受害人曾於當時進行示威抗爭,最後都以微薄賠償和解或失望認賠了事。

 

鈞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曾於民國98120日通過並公布程仁宏、杜善良委員所提糾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案(第016號),指出相關機關有未定訂法規等三項缺失。此等指摘固然均屬正確,遺憾地卻未能深入調查前開產品的詐騙本質。

 

依據陳訴人在這兩年多以來的研究,前開產品即是類似多年前盛行於臺灣的「大家樂」

:發行機構為組頭,代銷銀行攬客抽頭者,投資人則是賭徒。然而,不同於「大家樂」

的是,投資人是在以為參與投資的情況下購買連動債。更惡劣的是,由於這是以個別股票的走勢為「連結標的」的所謂金融產品,發行機構竟然在其中安置極可能暴跌的股票,導致投資人往往在進場之後不久即遭受數百萬以至數千萬的嚴重損失(附件2)。陳訴人自然無法得知發行機構與代銷銀行之間的暗盤約定,如果 鈞院與檢調機關願意為之,必然可以深入找出印證前述說法的證據。此等證據至少應包括發行機構與代銷銀行的契約內容以及相關承辦人員的證詞。

 

請容陳訴人直言以對:不管是鈞院或與檢調機關,現有的調查之所以無法深入,其原因就出在未曾設想過發行機構與代銷銀行可能在進行犯罪行為。相較之下,美國在雷曼事件之後,其証交會(SEC)、國會與檢調機關就積極許多,他們甚至密集搜索高盛等金融機構的內部電子郵件,從中得知詐欺證據(見附件3)。

 

再以香港明報的報導(2011年4月26日)為例,成立在雷曼倒閉之後的香港立法會研究雷曼事宜小組委員會不僅迄今已經舉辦過69次公開研訊和38次閉門會議,相關經費支出可能高達二千萬元港幣,使其成為回歸之後最昂貴的立法會調查。這樣的努力無疑地令我們汗顏。

 

陳訴人長年學習法律,加上兩年多來的研究,其力足以透過訴訟贏回個人損失五十萬元。陳訴人所以仍然向  鈞院作出陳訴,其目的僅僅在於促成其他被害人得到賠償,並使社會公義得以伸張。職是之故,陳訴人竭誠墾請  鈞院勿因前開糾正文已經作成便以「一事不再理」為由拒絕受理。如果 鈞院能夠重啟調查,陳訴人自然也樂於配合相關調查官員之詢問。

 

此致

監察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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