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連動債判決評釋(五):即使一審贏了,還是研究個案吧!

 

一位受害人傳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北金簡字第47號),裁判日期是六月二十七日,判決以原告一部勝訴收場。

 

這是好消息,但是,被害人最好小心:二審(臺北地方法院)可能會出問題。為什麼?

 

簡單說來,原告碰到了好法官,所以才會在判決中說:

 ()查經營大師風險預告書及申購指示書末頁固然載明:「本人經受託人指派專人解說後,已閱讀產品說明及風險預告書並充分明瞭投資標的之交易特性及風險,願簽章並確認同意接受所有交易條件及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影本見本院卷()92頁)。惟該等文件屬於定型化契約記載格式,文字均屬明顯細小且排列緊密,並夾雜英文,非有充分時間予以逐條多次仔細閱讀,實難立即得以知悉重要內容,極易使投資人誤認投資系爭連動債券,只會獲利,毫無風險,輕率作成投資決定。縱使原告確實有在該文件上用印或授權被告黃麗敏用印,仍不足以證明被告板信銀行之履行輔助人即被告黃麗敏確有為充分說明系爭連動債不保本之性質及風險屬性,亦不足證原告有詳細閱讀上開文件內容,或原告因被告之說明而了解系爭連動債券並不保本之特性。故本院自不能僅以上開記載文字,即遽認被告已盡告知及說明義務。

 

我們要知道:絶大多數法官都認為:投資人在文件上簽了字,銀行的義務就盡了,出問題也只好認了。這位好法官說:不對!你銀行還要證明曾經仔細告知所有的風險,這當然很難!所以銀行就敗了。

 

你可以比較最高法院的判決:

另依中文說明書記載內容「到期保證機構保障本金百分之百返還之產品」核與英文說明書之內容相符,僅係台新銀行將系爭產品為保證機構保障本金全額退還之事實列出,方便銷售人員講解及投資人瞭解該連動債券之還本方式,尚難認有誤導上訴人購買之虞。又依產品情境分析之內容以觀,該段文字及表格僅在向投資人表達其可能獲利之狀況為何,且其所製作之表格均係以投資人持有該商品至到期日,本金既由雷曼公司保證全額返還,故可能之變動僅為投資報酬,而被上訴人惟恐投資人誤認系爭連動債投資必有高額數收益,而為投資人分析可能之報酬狀況,難認有誤導投資人投資系爭連動債之虞。因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製作情境分析誤導上訴人相信系爭連動債屬於保本無風險云云,難認為有理由。

 

二審還是臺北地方法院,你看過謝震武的敗訴先例,就知道翻盤的機會很大,更何況最高法院剛剛才出招。想要避免這個結局,好好依照我的方法研究產品內容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