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二十九)

(特別是雷曼受害人)請留意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933號判決

 

我昨天評論了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933號判決,各位請留意:這代表著一個新局勢的來到,特別是對雷曼受害人。

 

本案受害人從地院開始就一路敗北,現在判決定讞了!最高法院甚至連發回更審的機會都不給,確定永遠拿不回錢了!不僅如此,這則判決也將成為同類案件的指標!

 

我認為律師方面恐怕有值得反省的地方:策略從一開始就明顯不被法院接受,你還堅持下去,當然是死路一條。

 

最高法院完全順著銀行的方向走,實在令人遺憾。其中有這麼一段話:

「上訴人質疑系爭連動債是否符合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理第四條第一項之商品,經向中央銀行函查並無須另行申請許可,故系爭連動債自屬依法得由我國金融機構以受託人身分接受在中華民國居住之投資人委託投資該連動債,上訴人主張台新銀行違法銷售系爭連動債,自無可採。」

 

這點早在我的預料之中。我先前說過:不要幻想抓到幾個條文就可以掐住銀行,說銷售連動債違法,所以錢就回來了。

 

本號判決出來後,對於受害人(尤其雷曼百分之百保本型)的求償之路會更難走。不過,你有辦法就你的個案(像王丹萍)一樣舉證,機會還是有的。現在仍在二審的人應該思考如何補救。已經進入三審就很麻煩。你是當事人,有權利督促你的律師,請他分析策略。

 

至於連結股權連動債呢?我認為不受影響,不過前提是:你要有能力說服法官,告訴他你的情況不一樣!從判決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法官對於連動債毫無概念,如果你的律師也這樣無知,你當然也只有死路一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