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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發行機構並未將募集得來的資金拿去投資連結標的

 

剛剛收到一位受害人傳來的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簡稱「雷曼財務公司」)的破產管理人第8次破產報告,我把它看了一下。

 

這種報告的目的在清算已經倒閉的雷曼的剩餘財產,身為債權人之一的臺灣投資人當然可以參與分配。不過,雷曼已經破產了,你可以想見能分配的財產必然不多。

 

我這幾天一直在誇獎王丹萍的成功案例,目的在告訴大家:管他雷曼倒閉,你只要能夠抓住代銷銀行的把柄,就可以向它要回全部本金!

 

我在這份報告中倒是看到了很有意思的一段:

 

1.2  雷曼財務公司之相關活動

 

1.2.1   簡介

 

雷曼財務公司之成立係為向機構及個人投資人發行金融工具,尤其是「結構債」,以協助雷曼集團取得營業活動之融資。這些結構債各有不同的特性,其架構自簡單至複雜均有可能。在大部分情形下,即便不是全部情形,其融資之本金及報酬,會連結至各種形式的(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要素之變動。雷曼財務公司再將發行結構債所募得之款項,借給雷曼控股公司。

 

最後這一句話印證了我在拙著貳的推論:連動債只是一種賭博規則,發行機構根本就沒有把募集而來的金錢拿去偷資「連結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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