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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動債爭議的幾點辨正(二十一)

等待最高法院的判決(但是小心「發回更審」!)

 

這兩年來,關於連動債的地院與高院判決陸續都出來了。不過,勝訴固然可喜,真正關鍵的是最高法院的見解。理由有二:第一、對於標的金額在一百萬以上的案件,前面的勝訴都不重要,它最後說了才算數。第二、它的意見也會拘束同類案件,所以一旦它的判決出來了,爾後的高院與地院也將以這為標竿作成判決。

 

連動債問題發生至今已經三年,不少高院與地院判決早已出爐,但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卻依舊不見蹤影。我相信最近可能就會出來。某些高院判決有利於被害人,被告銀行一定會上訴(反正它有錢找律師),最高法院當然就必須作出判決。

 

不過,最高法院的判決出來之後,所有的爭議就會塵埃落定,被害人期待的公義跟著而來嗎?我擔心可能未必,因為判決結果會是「發回更審」。這是它酷愛的一種策略,原因是:最高法院進行的是法律審,它只針對高院所調查的事實判斷是非。如果它認為事實不夠完整,就發回高院更審(重新審判)。對於當事人來說,這也意味著必須重新支付律師費。高院的更審判決作出之後,敗訴的一方當然可以再上訴最高法院。理論上最高法院接著可以再來一次「發回更審」!

 

最近出爐的一則最高法院判決(100年台上字492號)就印證了我的憂慮。這個案子雖然也涉及連動債的投資,但是被害人的律師把重點擺在銀行理專以詐術使其交付存摺、印章及取款密碼以騙取鉅額存款的特殊事實之上,最高法院於是就以事實部份不明發回更審。

 

我說這些的目的當然不是要挫挫各位打官司的勇氣。我的重點是:你要儘可能找出足夠清楚的有利證據,否則可能纏訟多年(上年紀的受害人更要留意),獲益的只是律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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