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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判決評釋(十九):沒有證據,就別想要勝訴!

 

如同各位所知,連動債官司基本上還是以敗訴居多。灣高等法院在本月作出了一則民事判決(100,上,45),結果就是如此。受害人在第一審已經敗訴。

 

判決內容不少,請各位自己查檢索系統。我想說的是:本案涉及非雷曼發行的條件式保本產品,用我的方法應該可以有一些突破。不過,從判決中對於「連結標的」的敘述極其簡略看來,應該可以推知律師不在這方面花功夫。

第三審不能提出新證據,我認為再上訴其實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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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