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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讓受害人勝訴的地院與高院法官:愛之適足以害之?

 

打官司的目的就是要勝訴,法官判決被害人贏了,這不是天大的喜事嗎?不過,就連動債案件來說,答案其實不是那麼單純。

 

一些受害人在地院或高院之所以打贏官司,依照我的判斷,原因不是聘請的律師特別神勇,而是因為法官同情被害人。法官也是人,他們同情被害人並不稀奇。問題是,他們想要讓被害人勝訴,卻找不是足夠充分的理由(這點當然也要怪律師的能力不足),所以就簡單地弄出一點論述。官司打贏了,被害人當然很高興,可是,銀行一定會上訴到最高法院。那裡的法官位居高位已久,加上也不管事實調查,與被害人並無接觸,他們只會固守自己的那一套思維,根本不信下級法院的那一套,所以最後還是判決被害人敗訴。各位都知道,你前面怎麼贏都沒用,第三審才重要!

 

我前次分析的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判決就是一個例子:高院法官說你銀行要拿出證據證明你的理專當時盡了告知義務,光叫投資人在文件上簽字不行!學法律的人都知道,這是很先進(也令人激賞)的觀念,但是臺灣的法院固守的卻是,你說你被騙,那麼你就必須負全盤的舉證之責。叫騙徒(銀行)舉證自己並沒騙人,這是不合體例的事。當初判決被害人勝訴的高院法官其實心裡很清楚:我現在雖然讓你勝訴,你的下一步卻很難走!

 

從這點來說,這些善心法官其實是害了被害人,因為他們讓後者產生了前途光明在望的假象(同時也認為自己的律師夠力)。可是,話又說回來,如果他們判決原告敗訴,被害人還是一定會上訴的,反正就碰碰運氣吧!現在判決原告勝訴,被害人至少可以高興一陣子。

 

如果我是高院法官的話,可能也會判決原告勝訴,但是我心裡一定會很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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