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玉山銀行紀實(十三):案子到底進行得怎樣了?
這一年來因為課業等壓力,所以疏於經營這個部落格。不過,在打官司方面,我還是奮戰不懈。
從前年五月起訴至今,剛好整整兩年。我出庭總計十次,九次準備庭,一次言詞辯論,現在總算結束了,本月二十日宣判。
案子會拖這麼久,原因一部分出在我這裡。我希望能夠儘量傳訊證人以便佐證其主張。這些證人其實都是被告玉山銀行的職員(兩名理專與信託部經理),主觀立場不問可知。不過,被告顯然也不希望這些人出庭,所以努力說服法官不要傳,這當然讓程序的進行受到影響。我應該慶幸的是,受命法官接受了我的說法,不僅傳訊證人,同時也要求被告提出若干文件。
法官其實是非常辛苦的行業,所以你不要期待有求必應,認為只要聲請了,法官就非得命令被告作啥給啥。這樣一來,案子何時才能了?我能夠達到目的,靠的還是說理的能力,更精確地說,就是:除了法律知識以外,也知道連動債到底是甚麼東西。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五十五)德國雷曼子公司破產管理人獲利八億歐元!
這是我剛剛在「明鏡週刊」網路版(spiegel.de)看到的消息:德國雷曼子公司的破產財團已經清算完畢,扣除管理人(一家律師事務所)的獲利之後,可分配給債權人的剩餘資產總計十五億歐元,管理人的獲利是多少呢?八億歐元!
這個消息當然令人憤怒!臺灣的雷曼受害人與這家子公司應該沒關係,但是可以想見的,你拿到的錢為什麼那麼少,當然也是因為管理人的獲利太高了。這些人根本就是吸血鬼!
我記得有受害人專程跑到荷蘭去查雷曼的清算結果。這篇文章提到荷蘭的雷曼子公司至今仍在清算中,過程頗不順利。我的理解是,如果你的雷曼產品與荷蘭有關,可能也會有問題。
該文出處:http://www.spiegel.de/wirtschaft/unternehmen/lehman-zoff-um-das-mega-honorar-fuer-insolvenzverwalter-frege-a-868939.html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控告玉山銀行紀實(十二):下一次的準備庭(最後的高潮)
前一陣子去了柏林跟北海道,我也為此向審判長請假。下一次的準備庭庭期確定了,時間是本月二十一日下午四點,地點在台北地院三樓第22法庭。
對非法律人來說,前四次的準備庭相當無趣,因為都是針對法律觀點與訴狀格式而為。從前次開始才真正進入高潮,因為終於訊問證人了。
我很早就聲請傳訊兩位理專與信託部經理,法官原來傾向不傳後者。這其實是很容易理解的事,因為法官的案件負荷相當重,多開一次庭,當然佔用他的寶貴時間。坦白說,如果我是法官,恐怕也是這麼想。這時原告能夠做的就是耐心努力說服法官。
上次準備庭傳訊的是兩位理專,賣連動債給我的那位正在生產,到庭的是另一位在當時代理的理專。她也銷售同一產品,面對我的問題時卻幾乎都以「不記得」或「不清楚」回答。道理應該不難推測:我的問題基本上都是是非題,如果她答「是」,那麼這就印證我的論點。答「不是」對玉山有利,她卻不能這樣答,否則接下來的問題就會讓她難以自圓其說。可是回答「不清楚」的作法也不利於玉山:你玉山不是自稱理專都在當初一一告知風險了嗎?怎麼自己的理財專家一到法庭就都說不清楚了呢?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五十四)雷曼不保本連動債
最近媒體報導雷曼受害人最高可以分到二十幾趴,但是僅限於百分之一百保本型。至於那些條件式保本型的受害人怎麼辦呢?你只有兩條路,要嘛放棄,要嘛打官司。在我看來,後者是可以走的。拿臺新的麻雀變鳳凰來說,它的問題就很明顯。關於細節,請看拙著的説明。一旦打贏了,拿回的就是全部損失。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五十三)中天電視關於連動債爭議的節目重播時間
各位大概記得中天電視曾經製作過關於連動債爭議的節目。現在他們計畫重播,時間是:
本周日13:30-14:00
下周六16:30-17:00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控告玉山銀行紀實(十一):再談是否一起告理專
我前些天提到自己的經驗,說打民事官司告銀行就好,因為這樣才能迫使理專當證人。今天看中國時報有一篇關於林益世案的報導,分析特偵組先傳訊林妻當證人的玄機,這段報導印證我的說法。不過,關於林案我倒是要替特偵組說一句話:不傳彭當證人,難道還一開始就列為被告嗎?你想輿論會怎樣罵特偵組?
彭三度以證人應訊少了被告防護罩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五十二)證據確鑿,所以林益世案辦得這麼快
我三不五時就接到某些熱心受害人寄來的資訊,說找到金管會的陳年函件或是一些要點辦法啦。我確實非常佩服這樣的功夫,但是,我還是要一再指出:勝訴與否的關鍵不在這裡而在證據。第一、這些規定通常不會具體到規範你買的產品。第二、即使真的規範了,違反也可能會被法院或金管會說瑕不掩瑜,情形不嚴重。你不信的話可以去翻閱法院判決,哪一件是單純因為違反某一法規而讓被害人勝訴的?
重點還是在證據。你看林益世案件吧!他當然違法,但是如果沒有錄音帶這樣的關鍵證據,他現在還是一條好漢。我法律學得夠久了,很遺憾地必須說,沒有證據,法律引用再多也沒用。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五十一)巴克萊案的關鍵證據
許多人都從這幾天的國際新聞中知道英國巴克萊銀行的惡行惡狀。我今天看BBC新聞,裡面提到本案之所以爆發,原因是英國金融管理局(FSA)掌握了關鍵證據:巴克萊內部的電子郵件透露了他們與人協議拆款利率的內幕。電子郵件已經成了實務上非常有用的證據,我在書裡面幾年前提到高盛幾年前也因詐欺被美國證交會抓包,證據同樣也是內部的電子郵件。
臺灣的金管會與檢調機關不可能這麼作,這一點當然令人遺憾。不過,如果你有理專當年寄發的電子郵件,細心研究之下,可能會發揮重要功效。我的情況已經敘述於書中,不再贅述。
附件:
〔編譯楊芙宜/綜合報導〕英國金融管理局(FSA)針對銀行業銷售衍生性利率交換商品調查發現,巴克萊、蘇格蘭皇家銀行、匯豐、駿懋四大銀行涉嫌違規聯合操縱銀行同業美元拆款利率(LIBOR),須向受利率避險商品誤導而蒙受損失的客戶賠償。路透報導,涉及銀行恐將付出上看九十億英鎊代價,以賠償消費者違規銷售的貸款保險商品。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控告玉山銀行紀實(十):再談刑事告訴
一些受害人之所以會提刑事告訴,動機大概是想在檢察官起訴後進行附帶明示訴訟。檢察官既然都起訴了,民事訴訟的勝訴機率當然也不小。
遺憾的是,這只是理論。各位只要看刑事告訴以起訴了結的案件數就知道了:(幾乎)沒有!但是民事原告在前二審勝訴的卻大有人在。
詐欺罪的追溯期間有二十年,如果你真的痛恨銀行,慢慢再處理刑事部份也可以。但是民事責任的時效比較短,還是早一點進行來得好。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控告玉山銀行紀實(九):刑事告訴還是民事起訴?
我最近聽到一些受害人指控檢察官不肯調查證據。身為受害人,我當然至感同情。不過,我也不意外。檢察體系本來就不獨立,你一股腦兒提出一系列清單,要他一一調查更是不可能。司法體系相對地比較獨立,只要你的技巧與運氣都有,或許可以引導法官調查一兩項證據,等到這些證據出來了,他真的看出其中的玄機,或許願意再接受你的申請,繼續進一步調查其他證據。
打官司需要耐性與技巧,你可以說這是「點滴社會工程」(piecemeal engineering),只能慢慢一點一點來。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控告玉山銀行紀實(八):該不該告理專呢?
沒有當初推銷的理專,我也不會受害。不過,我卻一時心軟,把她放過了,只告玉山銀行。我後來跟一位資深律師談起這件事,他不曾處理過連動債糾紛,但是好意地提醒我,說我應該連理專也一起告才是,因為她一定會幫銀行說話,等法官傳訊之後,我就可以主張她是被告,所以證詞不可信。
根據我現在的經驗,我倒是有不同看法:銀行方面其實也怕理專出庭,因為言多必失,特別是在原告設計的問題相當有技巧的時候。如果她也是被告的話,她有權利不出庭,一切就交給委任的律師處理。相反地,如果是證人的話,她就非出庭不可,講話也必須很小心,否則會吃上偽證罪名(最高七年徒刑)。以我的案子來說,被告輸了也不過虧個五、六十萬。但是如果理專(無心地)講出不利於銀行的重要證詞,或許會讓後者蒙受更多的麻煩。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連動債判決評釋(二十五):最高法院八度、九度出手,敗訴的原告確定敗訴
最高法院在這兩個月又作出了兩則判決,結果都—遺憾地—再度以投資人敗訴收場。5月25日101年再字22號涉及的是再審之訴,投資人先前已經連三敗(包括最高法院這一關),想要透過再審翻案,結果其實早可預料。至於101年台上字828號則應該是前兩審判也都不利於原告。本案涉及的推測是雷曼連動債,的確不好打。從理智面來看,我說過了,如果前兩審都敗的話,最高法院這一關其實也不會贏。為什麼?因為這代表你能提的證據不足以說服地院與高院法官,最高法院那些人更難說服了。後一判決說得很清楚: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你的證據不足,就只好等著被駁回了。
jm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